思政课

科学发展观--公平原则与和谐社会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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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8-05-21 10: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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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速度的加快,一系列社会问题由此引发,这就迫切需要我们从公平与效率的内在联系中,来进一步重视和解决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问题。否则,我们的经济效率就不可能在整体上得以进一步的提高。

效率与公平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效率的提高是公平形态的物质基础。公平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价值判断,一个首要的前提就必须是经济效率的提高。没有效率的提高,没有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也就不可能出现需要通过公平加以解决的问题,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公平理念也不会出现。在效率影响公平的过程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的相通性。市场竞争形成了效率原则,这就内在地要求着一种新的价值观念的形成。经济效率的最根本要求就是机会均等,这既是效率原则,也是公平原则。机会均等指的是一种起点和条件的平等,即每一个人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从公平的市场竞争意义上说,这就要求和规定着每一个经济主体都能够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每一个经济主体所承担的赋税等义务也应当是均等的。另一方面,公平构成了效率提高的基本保证。效率的提高并不是一个自发的过程,必须依赖公平的规范约束。这种公平的约束既包含在市场竞争过程之中,也包含在市场竞争之后。

在生产力的基本要素中,人的要素是第一位的。没有劳动者积极性的提高,就不可能有生产的高效率。

如何从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出发,建立能够促进效率持续提高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公平原则,是我们学术界和政府决策者都必须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笔者以为,对此有以下几点更值得关注:

一是运用税收环节,来限制高收入者。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高收入者,这些人的收入畸高,进而会导致消费差距的无限扩大。对此,政府和社会必须首先从税收调节上来限制这类高收入者。制约高收入者的主要税收形式是累进所得税制度,它是指通过一定的所得税起征点和起征点上的累进征收率,对不同程度的高收入者征收税赋的税收制度。累进所得税的起征点和累进所得税率要合理,要体现公平原则,要达到能够调动人民生产积极性的目的。起征点过低,对高收入者触动不大,起不到减少收入分配差距的目的;起征点过高,也有可能影响高收入者进一步投资和生产的积极性。一般来说,累进所得税的起征点和累进点是随着高收入与低收入的差距的变化而变动的。

二是要通过法制,打击非法暴利者。非法暴利者不是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而获取回报的,而是通过拉关系、钻政策空子,甚至铤而走险,通过走私、贩毒、贩黄等获取高额利润。更有少数当权者,将手中的权力换取资本,非法牟取暴利。所有这些,已成为当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突出问题。对此,政府和社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反暴利法、反不当竞争法,对一些高层官员要加强监督,严格执法。

三是建立全面系统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低收入者的保护。一般来说,累进所得税制度是针对高收入者的,收入保障制度则是面向低收入者的,两者是相互联系的。累计所得税制度所征收的过高收入者的收入,一般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转为收入保障基金,并构成了收入保障制度的经济源泉。

四是要宣传一种人人平等、相互关心的人道主义公平价值导向。对于收入分配的差距,我们既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实行第二次分配,更要通过形成一种新的公平理想,通过福利社会、慈善机构、爱心工程等形式,唤起人们友爱互助的精神,达到第三次收入分配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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